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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问题解析(四)

发布日期:2024-12-27 浏览次数:613次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1、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2)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2)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3)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4)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5)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3、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1)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3)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