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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三)

发布日期:2024-11-11 浏览次数:397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旧法律交替过程中,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2、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