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5 浏览次数:1072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听证程序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听证是否公开举行;3、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4、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5、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6、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7、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8、其他有关事项。
听证参加人包括: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本案办案人民警察;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4、其他有关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回避;2、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3、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核对、补正听证笔录;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