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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新规解析(七)

发布日期:2024-05-24 浏览次数:1641次

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出台实施《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该《意见》就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人向对案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与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移送保全手续。诉前保全手续移送后,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的情形:

1、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保全错误;

2、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同意;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已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解除诉前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