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5-23 浏览次数:1648次
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出台实施《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该《意见》就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准许诉前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超范围保全。发现明显超标的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明显超标的部分保全,但该被保全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或者提供的担保置换财产不能足额保全的除外。
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采取对被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由人民法院指定被申请人保管的生活、生产经营性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使用。
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时起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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