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5-21 浏览次数:1619次
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出台实施《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该《意见》就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1、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
2、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
3、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4、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5、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6、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7、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8、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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