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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新规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1614次

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出台实施《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该《意见》就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案件前,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例外。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4)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1)婚姻家庭纠纷申请诉前行为保全;(2)因人格权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申请行为保全;(3)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1)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2)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3)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请人损害;(4)申请人的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