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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措施(一)

发布日期:2023-11-16 浏览次数:500次

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某种财产或权利临时停止或限制使用,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未经执行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处分。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被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是否能继续使用?

以机动车为例:如机动车被查封,由执行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并送至车管所,车管所在机动车查封期间停止办理变更、转移等业务,但机动车在查封后仍可以正常上路使用;若机动车被扣押则不可使用,被扣押的机动车一般由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委托的第三人保管,保管期间无法使用。

二、如何解除查封?

1、期限届满,未办理续行手续的;2、查封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的;3、被执行的债务已经清偿的;4、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三、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是指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多个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时,以查封时间排序,确定查封在先的为首封,在后为轮候查封。如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行手续,则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生效时点为首封结束时间。若首封办理了续行手续,则轮候查封仍不生效,不计算查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