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441次
家政服务,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看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家政服务类型多样化,也导致矛盾频发。潇耀律师近期将以专题形式对家政服务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家政服务合同能否强制履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家政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需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且合同的顺利履行也需接受服务的一方积极配合。如果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分歧,丧失信任基础且一方或者双方表示无法继续履行,一般不宜适用强制履行。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处理,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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