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5 浏览次数:433次
公司公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缺乏对公章的保管,私刻、滥用公章的情况较为常见,由此给公司造成了很多的法律风险,潇耀律师围绕此类问题以案例形式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公司对外从事交易活动,主要通过代表与代理两种方式进行。
代表:公司的代表权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系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公司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代理关系,有效的代理关系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代理权限可以理解为无授权则无权利。
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此时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关注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代理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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