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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相关问题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3-07-18 浏览次数:514次

民事执行程序,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