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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知识解析(九)

发布日期:2023-05-18 浏览次数:506次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系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股东的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股东发生变更,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并不能否认未登记股东的股东身份,只是不具备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只可以查阅,不能复制。且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东是不能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