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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合规专题(九)

发布日期:2023-03-29 浏览次数:48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之一,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潇耀律师将围绕垄断行为中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是垄断行为之一。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后,发布的决定有三种情况: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3、附件限制性条件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