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28 浏览次数:52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之一,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潇耀律师将围绕垄断行为中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是垄断行为之一。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例外情形: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审查经营者集中:
1、初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在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2、进一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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