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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的广告合规专题(四)

发布日期:2023-02-21 浏览次数:540次

为引导企业广告合规经营,增强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虚假违法广告能力,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广告合规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房地产类广告

一、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如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三、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