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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

发布日期:2023-01-03 浏览次数:566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规定属于胎儿利益急需保护的特殊情形,胎儿虽未娩出,但其胎儿的父母可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中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在继承中应继承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被继承人对胎儿的遗赠或赠与人对胎儿的赠与,如果胎儿的父母,即法定代理人已经受领的,应当返还;未受领的,遗赠或赠与合同属于无效,不发生胎儿的继承、赠与人也无需履行赠与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