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相关问题解析(六)

发布日期:2022-12-06 浏览次数:567次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案件中,经常涉及相关程序及实体的难点问题。为了正确处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处置股权的方式

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如采取直接变卖、强制变卖、被执行人自行变价等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依据处置股权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法院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进行拍卖。对相应部分的股权拍卖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

     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的申请,只能由被执行人提出,而不能由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