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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专题(三)

发布日期:2022-11-24 浏览次数:662次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潇耀律师就公序良俗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常见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如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

3、违反道德伦理,如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取利益;4、射幸行为,如赌博;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6、限制经济自由;7、违反消费者保护;8、违反公平竞争;9、违反劳动者保护。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