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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的有关规则(八)

发布日期:2022-09-22 浏览次数:707次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1、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2、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

3、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4、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