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05 浏览次数:710次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施行后新增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该条文可以清楚看到,“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并不适用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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