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02 浏览次数:676次
小红在某影楼照了一套写真,该影楼想用这套个人写真做广告宣传,遂与小红签订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几个月后,小红觉得该行为欠妥,遂向影楼提出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影楼以有合同为由,拒绝小红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了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满足合理期限通知的前提下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即便有明确的许可使用期限约定,肖像权人在有正当理由时亦可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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