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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

发布日期:2022-08-04 浏览次数:641次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出租方和承租方另有约定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