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21 浏览次数:705次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联系:
一、目的相同
三种抗辩权的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
二、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三、权利效力相同
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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