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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有关问题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2-06-08 浏览次数:733次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例: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出租车的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宗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不同,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乘客可以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但应注意的是,侵权中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项目,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