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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有关问题解析(二)

发布日期:2022-06-07 浏览次数:708次

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涉及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什么时间?

例:伤者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侵权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伤者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伤者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什么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伤者的赔偿是采取完全赔偿的原则,伤者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因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即:该伤者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