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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情势变更

发布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704次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突发新冠疫情,继续履行合同对甲明显不公平,甲可以要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甲可以先与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