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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8 浏览次数:787次

李某的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5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7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李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李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李某的两个妹妹。李某的两个妹妹却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故发生纠纷。

原《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但现行《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