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1-12 浏览次数:782次
李女士的儿子患重病,李女士为孩子筹措救治费用发愁。老周早知道李女士家的房子地理位置好、房屋结构好,便要求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购买。李女士为了给儿子治病,思来想去最后以半价把该房产出卖给了老周。李女士的孩子得到及时救治而痊愈。李女士的表姐知道真相后,愿意帮李女士把房子按原价买回,老周却不愿意。李女士有权要回自己的房子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依据上述规定,李女士有权要回自己的房子,并退还老周当时的购房款。但该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限限制的,李女士自给老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要回自己的房产,并退还老周当时的购房款。但李女士自出卖房产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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