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22 浏览次数:1079次
案情:2006年因外地人购房无法办理贷款,包某遂以儿媳李某的妹妹李小某的名义按揭购房,三方对此私下签有协议。2011年包某诉请确认其系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为包某。
律师观点:包某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焦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将此“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签订顶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金融机构关于按揭贷款的政策性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签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应当认定购房合同有效。
购房合同签订后,包某积极履行买房义务,积极按时按约定还款金额还款,未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不能以李小某手中的首付款收据就认定李小某是实际购房人。因此最终认定包某为实际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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