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01 浏览次数:1044次
受疫情的影响,一些正在履行过程中的民商事合同出现了无法及时履行甚至无法履行的情形,那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前的疫情突发而迅速,是影响巨大的社会事件,各地在疫情防控方面就人员、物资和交通等采取了强制性的隔离和限制措施,的确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人员就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问题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浙江、江苏、南昌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地方性的意见。
因此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构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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