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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承租人或使用人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 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

发布日期:2020-03-12 浏览次数:1028次

首先看合同约定,看是否有类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突发事件等)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物业费”等相关的条款,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疫情期间,虽然商铺停止营业,若物业公司对商铺的物业服务工作未停止的情况下,如对于小区外围的商铺,对该商铺相关区域环境卫生维护、消毒监测等工作都如期进行,则商铺承租人或使用人不能要求物业公司必然减免物业费。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酌情减免。

那么,能否以物业公司对新冠病毒的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答案是不能。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多个方面,新冠病毒的防疫是近期物业公司工作的重点,但只是物业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业主无理由以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交或不交物业费。若由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物业公司确实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的情形的,也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而酌情减少物业费而非完全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