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13 浏览次数:1105次
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生效后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承租方并保持房屋满足约定使用条件,承租方应当依约支付租金。
若租赁合同有关于疫情发生后的租金迟延支付条款的,承租方可依约适用合同条款。若无前述条款的,但承租方存在因治疗或疫情防控需要被采取强制隔离无法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可援引不可抗力,但应当在具备支付条件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否则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发生、对承租方使用房屋、房屋收益受到影响,但出租方并未违反合同义务,且通常租赁合同中并不会明确约定租金来源,所以并不能直接确定合同的根本、最核心的支付租金义务不能履行,故承租方不能直接以新冠疫情为由主张迟延缴纳租金。
承租方应与出租方及时就迟延缴纳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仍应继续支付。建议出租方对于受影响较大的承租方,为了长期合作可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