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定金的法律特征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28次

定金的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中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5、定金有双向担保功能,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上一篇:订金

下一篇:收取定金的目的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