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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78次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