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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相关内容(一)

发布日期:2025-03-31 浏览次数:146次

    为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诉前保全的一般性规定:

    1、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