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2-21 浏览次数:461次
为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思路,统一裁判规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问题
建设工程交付,包括已完工程交付,也包括未完工程交付。案涉工程包括数个单项工程的,应以最后子项目交付时间为整体工程交付之日。
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交付行为和交接手续的,以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之时,视为交付之日。
未完工工程的交付,不限于工程向发包人进行交付,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指示将工程交由后续施工方进行施工的也属于工程交付。
二、承包人的项目部负责人以承包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项目部并任命项目部负责人的,项目部负责人受承包人委托从事民事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承包人应为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外从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承包人应对外承担责任。承包人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
对于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结合购买材料或租赁设备的品类、用途、交货地点,是否用于涉案工程以及施工合同履行习惯,相对方是否善意等情况,认定是否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对于对外借款行为效力的认定须从严掌握,应当对借款流向、用途以及出借人是否善意等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借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部负责人系获得承包人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承包人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的,出借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