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452次
为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思路,统一裁判规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处理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付款时间有多次约定的情况
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当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付。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建设工程施工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如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结算协议等文件中,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上述协议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签署时间在后的协议约定为准。
二、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后支付工程款的,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待工程价款结算后支付工程款的,属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待工程价款结算后支付工程款且对工程价款结算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次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
合同条款对发包人竣工结算审核有时间约定的,若发包人逾期未审核的,审核期满次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在专用条款对审核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适用通用条款的约定。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价款结算次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