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13 浏览次数:632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公布施行《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批复》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包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如涉及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因《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等均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
二、背靠背”条款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
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