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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背靠背”条款 问题解析(二)

发布日期:2025-01-10 浏览次数:650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公布施行《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大型企业认定标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