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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相关内容解析(五)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167次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支付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2、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存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情形、裁定驳回申请情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或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3、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6、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7、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