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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的有关问题(五)

发布日期:2024-12-05 浏览次数:237次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      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只能择其一)。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