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06 浏览次数:235次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执行外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提交人民法院。与执行和解不同,执行和解的要件是双方达成合意和并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仅达成合意,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向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二、裁定中止执行
1、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除外。
2、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裁定驳回异议
1、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外和解的法律地位不如执行和解,建议在实践中尽量采取执行和解的方式,即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并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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