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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的有关问题(三)

发布日期:2024-12-03 浏览次数:254次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恢复执行,适用两年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除外;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