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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的有关问题(二)

发布日期:2024-11-29 浏览次数:341次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中止执行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2、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和解协议的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