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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的有关问题(一)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388次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和解协议时,应注意协议中的条款要清晰具体、可实际履行,避免使用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从而导致和解协议存在争议、无法实际履行。如执行和解协议在实际履行中出现无法实际履行、陷入僵局,且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人民法院会按照原执行依据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原执行依据中未涉及的内容,若该部分内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当事人无法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对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进行执行,而是通过另行诉讼等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