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947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旧法律交替过程中,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