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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五)

发布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665次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相关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