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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三)

发布日期:2024-10-10 浏览次数:687次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相关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优先购买权人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二、拍卖涉及多项财产的相关规定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