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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听证程序规定(四)

发布日期:2024-08-19 浏览次数:1077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听证程序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