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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听证程序规定(五)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1014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听证程序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3、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1、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2、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3、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4、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5、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案由;2、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3、

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5、案件事实;6、处理意见和建议。